第四十四條 交易的犬只,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從境外進口的犬只,應當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 。引進后,應當至少隔離觀察30天,其間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報告 。
第四十五條 開辦犬類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得同時經營人用藥品 。為犬類服務的美容、寄養、訓練等機構銷售藥品的,應當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得同時經營人用食品、藥品 。銷售犬類食品和藥品應當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圖形標識 。為犬類服務的診療、美容、寄養、訓練等機構不得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活動 。
第四十六條 從事犬類展覽、表演、比賽等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開始7日前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犬類展覽、表演、比賽等活動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參加的犬只,應當取得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的日常經費保障 。
第四十八條 全面加強養犬管理工作體系建設,結合實際情況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養犬管理工作的經費 。
第四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 。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由犬類留檢所負責處理;對病死犬,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五十條 犬類留檢所應對犬只的認領、領養、處理以及無害化處理等方面制定明確具體的制度,并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縣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辦理許可登記手續飼養犬只或者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和其他禁養犬的,處五百元罰款,并可沒收犬只;
(二)超過限養數量的,每超養一只處一千元罰款,并沒收超養犬只 。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涂改、偽造、轉讓、買賣《犬只準養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幼犬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予以沒收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四款規定,養犬人未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至九項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處五十元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四)違反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收容被遺棄犬只,注銷《犬只準養證》;
(五)違反第三款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推薦閱讀
- 銅川市養犬管理條例?銅川養犬管理條例
- 白銀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白銀市養犬管理辦法
- 內江市養犬管理條例?內江養犬管理條例
- 樂山市養犬管理規定
- 樂山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樂山養犬管理條例
- 六盤水市養犬管理條例?六盤水養犬條例
- 南充養犬管理規定
- 南充市養犬管理條例
- 曲靖市養犬管理暫行規定
- 遂寧市養犬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