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養犬管理規定( 三 )


(一)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犬只看管人員身份證明;
(三)獨立場所及犬籠、犬舍、圍墻等設施的相關證明;
(四)犬只《動物免疫證》和電子標識植入證明;
(五)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養犬申請人,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植入電子標簽;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
第二十六條 《犬只準養證》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讓、買賣 。《犬只準養證》實行年檢制度,養犬人應當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內攜帶犬只及犬只防疫證明到指定的地點進行檢驗 。《犬只準養證》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縣、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補辦 。
第二十七條 準養的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內對其妥善處理 。準養犬只遺失、轉讓、贈與或者隨養犬人遷移的,養犬人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準養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對犬只尸體自行或者交由專業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準養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報告,由所在地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監督處理 。禁止丟棄、售賣死亡犬只 。養犬人放棄所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送交犬只留檢(收容)所,并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
第二十八條 攜帶外來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在本市限制養犬區內飼養6個月以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許可登記手續 。
第二十九條 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應當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
第四章 防疫管理
第三十條 養犬實行強制免疫 。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將其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等相關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應當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 。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犬只,應當立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對確認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犬只,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
第三十二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依法采取緊急防治措施,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
(二)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四)不得在住宅公共區間設置犬窩、搭曬犬具;
(五)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戴犬牌,使用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超過二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肩高超過四十五厘米的犬只還應當戴嘴套;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