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養犬管理規定( 四 )


(六)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車除外) 。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七)攜帶犬只乘坐住宅電梯的,應當避開電梯使用高峰期,并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八)禁止攜犬只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影劇院、商場、超市、旅館、餐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九)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十)不得遺棄所養犬只 。
(十一)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助殘犬的,不適用前款第六項至九項的規定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犬只進入的標識,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有責任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公共場所 。
第三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為其準養犬只提供必要的飲食條件、活動空間和生活環境 。鼓勵保險機構開設犬只傷人責任險種,鼓勵養犬人為犬只購買保險 。
第三十五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尸交畜牧獸醫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在畜牧獸醫部門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丟棄犬尸 。
第三十六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醫院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對限養區內違規飼養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養犬、流浪犬和傷人的犬只,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沒收、收容,必要時可以捕殺 。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傷人的犬只及時送交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能的機構檢查,有關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
第三十七條 養犬人不得擅自攜帶限制養犬區外飼養的烈性犬或者其他禁養犬進入限養區,但因免疫、診療等正當事由除外 。因免疫、診療等正當事由攜帶烈性犬或者其他禁養犬出戶的,攜犬人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束牽引繩等 。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養犬人違法養犬行為記錄檔案,對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養犬罰款記錄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 。養犬人被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沒收犬只并注銷《犬只準養證》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許可登記 。養犬人有遺棄、虐待犬只記錄的,對行為人不予辦理養犬許可登記 。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合理布局、規范管理的原則,設立犬只留檢(收容)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丟失以及沒收的犬只 。對收容看護的流浪、遺棄、丟失犬只,能查明養犬人的,應當通知養犬人認領,7日內不能查明或者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處理 。沒收犬只為準養犬只的,《犬只準養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部門注銷 。
第四十條 犬只留檢(收容)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收留的和按照無主犬處理的犬只,允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養犬人領養 。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開展犬只收容、領養工作 。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二條 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或者為犬類服務的診療、美容、寄養、訓練機構等從事與犬類相關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
第四十三條 從事犬類交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犬類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禁止在住宅樓內、辦公樓內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活動 。禁止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類銷售、診療、美容、訓練、展覽、表演等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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