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養犬管理條例?西昌養犬管理條例

西昌市養犬管理條例為規范西昌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西昌市實際,制定本通告 。
一、西昌市全市范圍實行犬只強制狂犬病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攜帶犬只到市農業農村局進行登記、免疫,領取和拴掛犬只免疫標志,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未依法對犬只實施免疫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農業農村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西昌市養犬管理條例?西昌養犬管理條例


二、西昌市各街道辦轄區、近郊區及工礦區、游覽區、車站、機場為犬類限養區 。限養區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限養區準許飼養小型觀賞犬 。(小型觀賞犬的標準和品種附后)
【西昌市養犬管理條例?西昌養犬管理條例】三、限養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養犬的,應當到市公安局轄區派出所登記 。不按規定登記的,責令養犬人限期登記,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處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罰款,并限期辦理登記手續 。在城限養區內由市公安局處罰;在其它地方由市農業農村局處罰 。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養犬之日起30日內攜犬只免疫證明,到市公安局轄區派出所登記、辦證 。本通告發布前已經養犬的,應當在本令發布后60日內到市公安局轄區派出所登記、辦證 。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公安局轄區派出所申請年檢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局轄區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或犬只標識牌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局轄區派出所申請補辦 。
四、從事犬只經營和服務的機構,應當有固定的場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妥善管理交易犬只 。違法從事犬只交易等經營活動,或賣買、轉讓無免疫檢疫證明的犬只,開辦犬類診療機構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市場管理局等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依法處理 。
五、養犬人攜犬外出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所養犬只束長度不超過3米的鏈(繩)進行牽領 。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 。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由市公安局組織捕殺犬只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六、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違反此條規定的,由市城管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梢圆⑻幬迨陨隙僭韵铝P款 。
七、飼養的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對養犬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傷害他人的,由市公安局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八、對無主犬、流浪犬、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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