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祥市養犬管理規定

憑祥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養犬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養犬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養犬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產畜牧獸醫、工商、衛生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
各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收容被遺棄的犬只,查處違法養犬等行為;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道售犬和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負責捕捉重點管理區內無主犬只和被遺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處理;負責設置非場館公共場所的犬只禁入標志;配合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戶等行為;
(三)水產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等防疫工作,對犬只診療等活動進行許可和監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與犬只經營有關活動的注冊登記和監管;
(五)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診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預防監控的管理工作 。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管理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糾正違規、不文明養犬行為,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配合相關行政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的費用,從養犬管理費中開支,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七條 與養犬有關的協會等民間組織應當積極倡導文明養犬,加強自律,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辦公區、醫院服務區、學校(含幼兒園)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為禁止養犬區 。
本市建成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和由市人民政府和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
第二章 免疫、登記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內犬只實行強制免疫、登記制度 。養犬人自養犬之日起15日內,必須攜飼養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 。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 。
一般管理區內犬只實行強制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 。
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只準飼養1只 。
重點管理區內禁止繁殖、經營、飼養危險犬只 。
危險犬只品種由市人民政府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養犬區范圍內;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五)近3年內無遺棄、虐待犬只行為記錄 。
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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