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三 )


第三十條養犬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 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景洪市城區養犬辦證范圍:東至景寬公路(景洪至勐罕段)五千米處;西至雅居樂西雙林語;南至勐泐大佛寺;北至華能瀾滄江電站入口 。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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