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臨夏市養犬管理辦法

臨夏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臨夏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臨夏州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建立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城管、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
第五條 臨夏州養犬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制度 。
嚴格管理區是指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及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 。
一般管理區是指嚴格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
第六條嚴格管理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一般管理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犬只登記、免疫等養犬管理工作 。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犬只的相關監管管理工作 。
負責養犬管理的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養犬管理工作 。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部門牽頭,城管、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養犬服務管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
嚴格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繁殖、經營禁養犬只,實行養犬登記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
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禁養犬的名錄和大中型犬的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 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合理設置登記辦證點,辦理犬只登記和年審,核發《養犬登記證》,建立養犬管理服務電子信息系統;
(二)查處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三)查處犬類管理中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案件;
(四)捕捉狂犬、沒收投送禁養犬;
(五)負責建設、管理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八條 城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處敞放犬只、違法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二)查處占道售犬、流動售犬等違法經營犬只行為;
(三)負責流浪犬和棄養犬的捕捉;(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犬只免疫和檢疫,建立犬只免疫檔案,核發《動物免疫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負責犬只電子標識(電子芯片)的植入,協助公安部門建立養犬管理服務電子信息系統;
(三)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進行預防和控制;
(四)監督管理犬只集中養殖、診療等活動;(五)合理設置犬只免疫點;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者的
登記注冊,查處無照違法經營犬只行為 。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宣傳教育;(二)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監測;
(三)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運輸、保存、使用;
(四)狂犬病患者的診治工作 。
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點和犬傷門診的設置和服務應當方便群眾,及時有效 。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保障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建設、收容的犬只飼養、檢驗檢疫、電子標識、絕育措施以及養犬管理有關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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