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變化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二 )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強化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 。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 。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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