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變化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法變化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
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
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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