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變化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三 )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商會、協會 。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七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投資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
第四十一條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或者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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