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養對象
1、具有本自治區農村戶籍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十六周歲的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 ,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
二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確認
1、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等原因不能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 。
3、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組織民主評議,評議結束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 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評議意見在本村范圍內公告七日;無重大異議的,公告期滿后五日內將申請材料、評議意見和公告情況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
4、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
5、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 。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寧夏五保戶的供養對象和申請確認流程有哪些】
三、申請人認為本人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在民主評議、公示程序階段未能通過的
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復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 并可以在復查期間,監督村民委員會重新進行評議、公示 。
四、農村五保供養待遇自縣(市、區)民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之日的次月起享受 。
五、、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審核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核準,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核準,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
?。號┐邐灞9┭鱟韻兀ㄊ小⑶┟裾棵藕訟杜┐邐灞9┭な欏返拇臥縷鶩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