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三 )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 , 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 , 勞動合同成立 。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 , 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 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5)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 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 , 從其約定 。(6)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 , 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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