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七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 , 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 ,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 , 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 , 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 , 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 , 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 , 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
【2022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 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 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 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 , 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 ,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 , 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 , 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 , 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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