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養犬條例

儋州市養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養犬管理,保護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居民養犬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現狀在本條例施行前向社會公布 。城市建成區的具體范圍發生變化,應當適時重新向社會公布 。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養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實行限制養犬的原則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負責與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養犬的防疫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工商、財政、價格、交通、衛生、園林、規劃、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居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文明養犬公約可以約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 。在城市建成區內,尚未實行居民委員會改制的村民委員會,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其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積極協助和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加強自律管理,自覺遵守養犬管理的規定,文明養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養犬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并應視情形給予適當獎勵 。
第八條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犬的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本條例施行前向社會公布 。盲人、肢體重殘人需要飼養大型導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經批準后飼養 。
第九條
下列區域禁止養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一)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的辦公服務區;(二)學校(含幼兒園)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三)單位員工共同居住的集體宿舍 。
第二章 養犬的登記
第十條
養犬實行檢疫、免疫和登記制度 。未經檢疫、免疫和登記的犬只,不得飼養 。
第十一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居民養犬的,應當經居住地公安部門登記,并取得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登記前,應當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犬只檢疫合格證明,并按規定注射疫苗,取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犬類免疫證 。居民養犬,每戶限養1只 。養犬登記遵循便民原則,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實行檢疫、免疫、登記的一站式便捷服務 。來本市旅游、探親訪友攜帶犬只超過3天的,應當到養犬登記機關備案,提供養犬人的身份證明,居所證明,犬只檢疫、免疫證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
第十二條
居民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合法身份證明;(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
第十三條
養犬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攜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確定的辦證機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向居住地辦證機構領取并如實填寫的《申請養犬登記表》;(二)有效的犬只檢疫合格證明和犬類免疫證;(三)犬只彩色數碼照片;(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五)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及其復印件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公安部門的辦證機構應當會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辦證場所的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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