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養犬條例( 二 )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準予登記的,由公安部門辦證機構發放登記機關統一制作的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將登記信息反饋給養犬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登記信息向本轄區居民公示;不予登記的,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養犬人,并說明理由 。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不符合申請養犬條件的;(二)申請飼養犬只的種類或標準不符合規定的;(三)申請在禁養區域內養犬的;(四)申請飼養犬只未取得犬只檢疫合格證明或犬類免疫證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條
禁止假冒、偽造、涂改、買賣或者使用、買賣假冒、偽造、涂改的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以假冒、偽造、涂改的犬只檢疫合格證明、犬類免疫證或者其他方式騙取登記機關作出的養犬登記無效 。
第十七條
養犬登記實行年審制,年審工作由登記機關負責 。養犬人應自登記的第二年起,每年在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的犬類免疫證、養犬登記證以及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登記機關確定的辦證機構辦理年審手續 。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認定年審不合格,撤銷其養犬登記,并注銷其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一)養犬人及其飼養犬只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養犬條件的;(二)犬類免疫證過期,沒有按規定重新注射疫苗補辦犬類免疫證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條
養犬應當交納養犬年度管理費 。養犬年度管理費由公安部門收取 。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犬類疫病防疫、養犬登記、犬只捕捉以及其他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二十條
養犬人登記飼養犬只的,交納300元的年度管理費 。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年度管理費 。盲人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費 。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轉讓、轉贈犬只的,受讓人應持轉讓、轉贈協議,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原養犬登記證等材料到其居住地公安部門辦證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轉讓(轉贈)人與受讓(受贈)人不在同一區級行政轄區居住的,辦理過戶登記的機關應當將原養犬登記證收回并交原登記機關注銷 。養犬人居住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新的居住地公安部門辦證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后的居住地與原居住地不在同一區級行政轄區的,辦理變更登記的機關應當將原養犬登記證收回并交原登記機關注銷 。根據前兩款規定辦理過戶或變更登記,已交納當年養犬管理費的,登記機關不再收取 。
第二十二條
犬只檢疫合格證明、犬類免疫證、養犬登記證、犬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或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逾期不補辦的,按無證無牌養犬處理 。

儋州市養犬條例


第二十三條
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走失的,養犬人應當將該犬只的犬類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犬牌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
第三章 犬只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運輸,開辦犬類診療機構,舉辦犬類表演、比賽、展覽、展銷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所在地區級公安部門備案 。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 。禁止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交易 。
第二十六條

推薦閱讀